管理条例

    十三、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23日 00:00  点击:[]

    省部共建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对外开放实验室。为了加强对开放课题研究人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的科研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总则

    (1)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充分发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来实验室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本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欢迎国内外从事耐火材料与冶金及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本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2)课题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课题申请。

    2、开放课题的申请、审批与实施

    (1)课题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本实验室。

    (2)申请书由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者。

    (3)对实验室同意给予资助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正式列入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

    (4)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设备的,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实验室为之提供方便条件。

    3、课题的管理

    (1)实行年度基金,课题期限为2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

    (2)在本实验室立项的科研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课题进行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写出研究报告交实验室存档。

    (3)课题完成后负责人要向实验室递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照课题立项申请,主要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

    ②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申请专利、成果鉴定等)的情况;

    ③主要研究成果的应用情况或应用前景;

    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4)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结束的研究课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5)课题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对研究计划和科研内容加以调整的要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6)由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的研究项目所取得研究成果归属;根据经费资助强度、实验室人员、设备的投入情况、研究成果的类别等方面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对个人的表彰、奖励由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做出贡献的人员享受。

    ②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成果的鉴定、奖励、专利等由双方共同署名。

    ③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其它资助机构分享,其中主要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经费资助部分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其它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成果的归属。

    ④无论何种情况,获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著和提交研究报告时,一律要注明“省部共建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其中至少一篇SCI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省部共建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科技大学)”(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efractories and Metallurgy)。

    4、课题经费的使用

    (1)支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应交纳的运行费、折旧费。

    (2)支付学术活动费,包括在与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科研调研、资料费。

    (3)支付本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组成员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4)支付与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如材料费等。

    (5)经费使用按4:4:2标准执行(40%留重点实验室作研究费用,40%拨付申请人所在单位,20%在结题后拨付)。

    5、附则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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