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23日 00:00  点击:[]

    为加强实验室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使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跻身国际前沿,特制定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专项经费只资助本室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青年学术骨干优先考虑。

    2、专项经费原则上以资助合作研究(包括出国合作研究及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室合作研究)为主。

    3、专项经费只资助国际旅费,其它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4、合作研究时间一般3-6个月。

    5、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室的审批制度执行,申请者先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作研究协议书,由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6、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掌握使用,审批时注意相对平衡。

    7、凡得到专项经费的人员,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外事制度,按期回实验室。

    8、每个得到资助的人员,回室后必须递交合作研究的工作报告,并在半个月向实验室全体人员汇报在国外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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