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六、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23日 00:00  点击:[]

    (一)总 则

    1、学术道德规范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部共建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规范适用于实验室研究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以及以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1、上述各类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在科学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评价和其它学术活动中严以律己,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2)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3)介绍自己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应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4)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5)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6)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7)在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定性,不作无原则的吹捧或随意的贬损。

    (8)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4、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3)伪造或不如实上报学术经历、论著发表、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据。

    (4)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5)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6)请他人代写论文,购买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7)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尚未经过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论证的重大发现或研究成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9)故意夸大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科研项目。

    (10)违反保密规定,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单位、集体或个人的技术、学术秘密)传播给他 人。

    (11)其他背离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1、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实验室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实验室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2、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实验室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1)实验室办公室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

    (2)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4)被举报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调查,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四)处理与申诉

    1、对研究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发生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情节和后果较轻,予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和资格。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情节较严重的研究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立即予以辞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情节较严重的在读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3)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导师或其他研究人员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2、以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短期岗位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聘用合同,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下一条:七、高端人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