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九、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23日 00:00  点击:[]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设立专项经费,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湖北财政及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经费支出范围

    (1)开放运行经费

    包括:实验室日常运行费、开放课题费。

    开放课题的资助参照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 基本科研业务费

    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基本业务费、青年学术骨干基金、全职博士后基金、引进高端人才启动基金。

    (3) 科研仪器设备费

    实验室二年建设验收通过后,团队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2、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形式

    (1)固定研究人员基本业务费

    资助对象:经考核合格的研究人员;

    资助标准:15万元/年/分团队,二年30万元;

    资助形式:资助到分团队。

    (2) 青年学术骨干基金

    资助对象:在校普通博士后或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资助标准:二年时间,分三个层次,20万元/人、10万元/人和5万元/人,每人限资助1次;

    资助形式:资助到个人。

    (3) 全职博士后基金

    资助对象:愿意来实验室从事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

    资助标准:二年10万元/人;

    资助形式:资助到个人。

    (4) 引进高端人才启动基金

    资助对象:引进的高端人才;

    资助标准:按学校聘任的岗位等级,在学校资助的基础上,实验室资助启动研究经费,10-30万元/人;

    资助形式:资助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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