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十六、人员评价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7月23日 00:00  点击:[]

    为科学评价“省部共建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的创新贡献,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1、坚持“分类考核、第三方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统一”的考核原则。

    2、对实验室所有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动态调整。

    3、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组织管理

    1、实验室决策委员会负责本室人员的考核。

    2、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与具体工作。

    (三)人员考核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学校和实验室两级管理与考核。学校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实验室负责阶段汇报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2、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实施定量考核和“亮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聘期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价,定量考核占70%,“亮点考核”占30%。

    (1)定量考核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评价。

    (2)“亮点考核”主要是针对“重大创新性成果”的质量和创新程度(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工程转化等)进行评价。

    (3)“亮点考核”经确认具有突出贡献的,实行一票肯定制。

    3、实验室研究人员、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实验室决策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决策委员会成员接受本室其他人员的考核。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副主任实施管理绩效考核和业务创新绩效考核结合。

    (四)考核等次

    1、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聘期考核为优秀,给予相应奖励。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聘期结束后,根据任务情况考核合格者可续聘;无新研究任务或不愿续聘者可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4、其他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5、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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